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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tory of Taiwan
(清領時代) 1895-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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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廷統治台灣兩百多年,其間政府當局並非不曾提出良好的政策,但由於施政不當,弊害叢生,加上內訌匪亂,當局忙於平定,或有些官吏一味追求私人利益,因此談不上振興產業,富國利民。這樣一來,台灣產業中值得一提的,除了農業、林業之類風土適合的產物外,唯有煤、砂金等自然物產的採掘,而製造工業方面只能舉出,從樟樹抽煉樟腦而已。
(一)、農業與林業
農產品包括米、砂糖和茶,林產品以樟腦最為重要。下面敘述這些產業的發展。
(一)米
米是台灣最先發展出來的農產品
。漢人移居之初,先開墾西部平原,在水田裏試種稻米。後來荷蘭人佔據台灣,非常講究拓殖事業,將耕牛、農具及資金交給漢人移民,以獎勵開墾,至今台灣人計算土地面積所用的「甲」,就是當時荷蘭人留下的度量制度,由此可見荷蘭人對台灣農業的貢獻。當時的稻作除了供島民食用,其餘的便和糖一起輸出,日本人與荷蘭人還為這項關稅發生過糾紛。其後,鄭芝龍在天啟五年(一六二五)大力促使同志到台灣,每人給三金一牛,而閩省饑民到台灣者亦多達數萬。
等到鄭成功驅逐荷蘭人,收復台灣後,訂下寓兵于農之法,獎勵屯田。台灣的氣候風土本適合種植稻米,加上利用埤圳灌
溉
,使稻米的收獲量大增.於是被稱為內地(中國大陸)的一大倉儲。鄭氏滅亡後,本島匪亂交相而至,清政府有段時期禁止漢人移居台灣,但私渡者不在少數,土地逐漸開拓,到了十八世紀中葉的高宗時代,根據台灣府誌記載,田園有五萬三千甲,年年納官者十萬石。中國
內地的兵穀兵米也仰仗台灣輸出,稱為台運。廈門誌也記載:「乾隆末年,舉台運之額數,內地各倉之兵穀r兵米合計八萬六千石」。由此可以了解台灣自古以來,稻米的產量就很豐富。
(二)砂糖
糖業何時傳至本島已不可考,一般相信是漢人移民所傳。一六二四年荷人佔領本島時,砂糖已經是重要貿易品之一。其後荷蘭人輸出的砂糖年年增加,不下八萬擔。到了鄭氏時代,更注重糖業發展,致力於庶苗的改良,蔗糖的製造,並根據陳永華的策劃,獎勵屯田各鎮插蔗煮糖,糖業更加勃興,產量成為昔時的加倍,過了十餘年,據傳產額量升為三十萬擔。
清人統治台灣後,承受鄭氏獎勵糖業之餘澤而逐漸發達,尤其一八六0年的北京條約:
使台灣四港(基陸、淡水、安平、打狗)開放,更加速了糖業的進展。到一八七0年代,台灣糖已不僅銷往日本和大陸木土,更遠及歐洲、澳洲,一八八0年的輸出量為一百四十五萬擔之鉅。其後由於歐洲甜菜糖大為發達,滅少了台灣糖對歐美的輸出,每年減為八
、
九十萬擔。
(三)茶
台灣茶業栽培製造的起源不明,但成於雍正初年。赤崁筆談記載:
水沙連茶(今之竹山地方山地大水窟附近所產的茶)在深山中,眾木蔽虧,霧露濠密,晨曦晚照總不能及。色綠如松蘿,性極寒,療熱症,每年通事與各番議明,入山焙製。其後,道光年間編成的淡水廳志文記載:
貓螺內山(台中附近)產茶,性極寒,番不敢飲。由此可以想見其歷史的悠久。當時島上栽培的茶不過供自用及島上的消費,道光年間才開始銷到福州。到了同治三年(一八六五),英人約翰杜德到台灣視察樟腦產地,偶然看到北部山地茶的栽培,便著手調查,結果發現台灣適合茶葉的製造。
杜德一面收購粗茶,一面貸與苗木資本,獎勵栽種和焙製,而於同治六年輪往澳門,大受歡迎,成為本島發展茶業的基礎
。這段期間,淡水的英國領事史蘭何等人,對於茶業的成功,亦有很大的幫助。從此,台灣茶打開海外市場的銷路,日後更有長足的進步,一度成為島上最重要的商品。
(四)家畜
與台灣農家關係最密切的家畜是黃牛和水牛,這些牛糞在漢人移居之前,已有平埔番飼養。荷人據台時,看到附近山地所產的水牛,便設法捕捉、馴養。平埔番捕捉野牛,馴服後供應漢人,也是他們謀生方法之一。眾番人騎著馬,在長竿上繫繩為環,套住野牛頸子而捕捉的描述,在東寧政事集、裨海紀遊、番俗六考、番社采風圖考等書中均有之。
荷蘭人佔據台灣時代,傳教士格拉委斯曾以四千里耳的資金,託東印度公司從印度地方購得一百二十一頭牛,交給蕭瓏社的土番。其後鄭芝龍據台,將漢人遷徙到台灣時,也曾給每人三金一牛,而漢人亦有自行捕捉野牛供役使者,黃牛逐漸在本島上大量繁殖。至於水牛則是隨著漢人移民,從中國本土來到台灣。
台灣山地也產馬,台海采風圖考有「馬小而異於內地,內山有山馬」的記載。乾隆三十六年(一七七一),到台灣東北部探險的貝尼英斯基亦曾記錄看見一群百隻野馬的故事。其他家畜還包括豬與山羊,開始時都是由平埔番飼養。
(五)樟腦
台灣的墾殖慚廣,及於山地,便有人削樟樹以製樟腦。據傳,製樟腦之法是鄭氏時代傳下來的。然而製腦地深入番界,與香人交涉頗為麻煩,因而談不上普及於山地,主要是在噶瑪蘭(現在的宜蘭)一帶製造。咸豐年間(一八五0年代)尤其盛行此業,到了咸豐末年(一八六0),製腦事業成為清政府的專賣,但遭到英國的抗議,遂廢除專賣制度,給外國人予至製腦地收買樟腦的權利,因此外國人得到極高的利潤。然而到了光緒十一年(一八八五),劉銘傳任台灣巡撫時,又恢復專賣制度,但再度因英國的抗議而廢止,改成課稅制。
製腦專業是在番地實行的,時常受到番害,因此那些製腦者私設稱為隘丁的防番警衛,可惜防不勝防,例如大湖街在咸豐十一年到光緒十三年的二十六年間,隘丁遇害者多達一千五百餘名。大湖
鄉近的南湖地力一製腦者.在同治年間的中葉(一八七0年左右)從事此業,而父子兄弟和雇工等被番人殺死的,也有二百八十餘人。
二、礦業
清代著名的台灣礦業包括煤、石油、砂金、硫磺和鹽等。
(一)煤
有關台灣煤的最古記
錄,見於距今二百多年前,康熙五十六年脫稿的諸蘿縣志,書上有一段:「煤炭
灰黑,氣味如硝礦,可代薪,焰甚烈,北方多用之,出雞籠(基隆)、八戶(今之八尺門)間諸山。相傳荷商駐雞籠時,鍊鐵器皆用之」、由此可知,在荷蘭人佔據基隆、淡水一帶的時期,便已著手採掘。
然而到了清代,官憲民紳都迷信採煤會掘斷龍脈之說,多次頒布採煤的禁令,但遏止不了民間私採。
此後隨著時勢的改變,再也無法遏止,終於從同治九年(一八七0)開始,公開准許基隆附近十二個地點
採掘,數目限於七十坑。後來又基於沈葆楨的建議,於光緒二年(一八七六)在八斗子建設官辦的大規模新式煤坑,但却在一八八四年,即光緒十年的中法戰爭時遭到破壞。戰役結束後,翌年(光緒十一年)劉銘傳被任命為第一代台灣巡撫,便重新開礦,購置新的機器,並聘請外國技師,盛大經營,因此到了光緒十三年,每天的產量高達百噸
。但由於當事者處理不得宜,致使入不敷出,劉銘傳斷然將一切委託給廣東某一商會經營,結果招來物議。光緒十七年,邵友濂接任台灣巡撫
,將礦坑封閉,使台灣煤業界一時蕭條無比。從光緒十九年起,民間礦坑才逐漸挽回頹勢,開始有了發展,但翌年(光緒二十年)又爆發中日戰爭,煤業再度沒落。附帶一提的是,在此之前,煤礦業已擴張到基隆附近的公許地點之外,西部的水返腳(現在的汐止)、台北方面,及東南的瑞芳,頂雙溪、現在的雙溪)一帶,盛行私採。
(二)石油
咸豐末年,苗栗地方一名番語通事邱苟,因唆使生番殺害良民而逃到內山,偶然在貓裏溪上游發現有石油湧出,那就是日後苗栗的油田,亦為台灣油田的濫觴。同治三年邱苟暗中將油井以一年一百餘兩
的代價租給
吳某,四年,又以一年一千餘兩,租給寶順洋行,結果產生極大的糾紛。因此,同治九年
,淡水同知明令禁止採石油。
(三)砂金
台灣東北部素以產金聞名。明末流寓台功的沈光文其人,在平台灣序中曰 : 「東番社山藏金礦」,台灣志略亦有「台東奇萊地方哆囉滿河中產金,昔時日本人和荷蘭人曾採集之。蛤仔難(即今宜蘭地方)
的山中溪底產金」的記載。此外,海上事略也敘述鄭氏時代有通事李滄愿者,率鄭氏部將陳福興兵員
,至台灣山後(台灣東部的總稱)採金。由此可知自古以來,台灣東北部就有砂金出產,但漢人迷信「採金必有大故」因此雖利之所趨,漢人亦躊躇不前。到了劉銘傳治理台灣,在台北、基隆舖設鐵路之際,發現八堵附近的基隆河有砂金。此時,己有華人遠赴海外產金地(加州、澳洲)從事採金行業,破除了「採金必有大故」的迷信,因此不到一年就出現數千名採取者,這些採金人溯溪而上,甚至到達三貂嶺山麓的坪林庄附近,蔚為熱潮。
於是當局在光緒十八年(一八九二),於瑞芳設砂金抽釐局,允許採金並予課稅。接著,翌年又發現從三貂嶺向西縱走的山脈中有含金層,政府也許可在該地從事採掘,使台灣採金業日漸發達,令人想起曾輕有一篇關於台灣金銀豐富的記事,成為替台灣宣傳的好材料。那是康熙四十三年(一七0四),法人沙曼納查爾(GeOrge
Psalmanazar)自稱台灣人,於倫敦發表「福爾摩沙歷史與地理」一書,描述福爾摩沙島上有巨量的金銀,資源非常豐富本島有金及銅礦山二座,附屬島上有金、銀礦山各一,另一附屬島上有小銀礦山二座,日用器具皆黃金所製。廟宇及普通家屋亦用
黃金修葺。當然,這是完全虛構的介紹,想像揑造出的記事。不過,正如馬可波羅在遊記中描寫東方遍地是黃金一般,也成為將台灣向世界宣傳引起世人注意的好材料。
(四)硫磺
台灣試行採掘硫磺,最早是在西班牙人佔據的時代。其後到了清代,康熙三十六年(一六九七)有浙江人郁水河者,為採礦而到台灣,經陸路從台南到台北,沿途察勘,最後到北投停留半年,從事開採並試製硫磺.但當局認為他是用來私理火藥、暗中販賣而下令禁止採製。其後當局之間為是否該採集硫磺以供軍用而議論紛紛,不曾定案,禁令便一直持續下去,到劉銘傳治台時代,作風積極,設礦腦總局,將硫磺與樟腦一併歸於官辦,開始採製硫磺的事業。
(五)鹽
鄭氏時代已創煮海水製鹽之法,及至清代,鹽業日益發達,任由人民製造及販賣,政府只管課
稅,却未負起指導監督之責,因此產生賣價失衡等弊害。雍正四年(一七二六),便將鹽業收歸台灣府管理,在洲南(布袋嘴)、洲北(北門嶼)、瀨南(台南的鹽埕庄)、瀨北(鳳山鹽埕庄)四處設置監場,後來又在乾隆二十年(一七五五).於嘉義的井仔腳增設一鹽埕,企圖統一製鹽,販賣方面也設館,將鹽賣給人民,以謀價格均一。台灣獨立為一省後,光緒十四年(一八八八)在台北.台南二地設鹽務總局,全台十個地方(基隆、艋舺、宜蘭、新竹、大甲、鹿港、嘉義、鳳山、恆春、澎湖)置鹽務總館,掌官鹽的專賣。此外,歸順土番製造僅供自用的食鹽,則按照舊例,特許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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