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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tory of Taiwan

(清領時代)   1895-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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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防止分類械鬧的方策

分類械鬥既是基於生存競爭,由種族感情不同所引起,和解或預防便極為困難。中國本土的私鬥多半是以其姓相爭,同姓亦附合相爭,牽連不少,在台灣則是以其族鬥,以壓爭,同族連莊忽然禍亂瀰漫,加上當時台灣有許多無賴之徒,好勇鬥狠,更助長了匪亂和械鬥,防止方面就更加困難。下面舉出幾個較重要的防遏分類械鬥之策:

一、諭民策

這也是前一章曾提過的藍鼎元之策,其方法戴於諭民篇.即「諭閩

人民」一篇。

二、勤和策

這是咸豐年間鄭用錫提出的意見,也作成一篇文章。以上所舉行的兩策,大體是以至誠談人情之自然,打動人心,緩和並防止鬥爭,因此收效頗大。

三、機先策

嘉義知縣王衍庭獻策,先察人心之動搖於機先,閩族的首謀命閩人捕之,粵族的巨魁命

人捕之,同族之間事理相通,可防止私鬥於未然,保持一時的平靜,但這就是所謂「治病非防病,理私鬥非防私鬥」並不是根本治療的最好方法。

四、共存策

關於防止分類械鬥之策,縱使曾經有過任何卓見,也因為負責和解、平定的官吏處置錯誤,閩族的官吏偏袒閩人,排斥他人,漳籍的官吏偏袒漳人等等,反而招引另一方的不滿,激起全族的反抗,擴大事端,很難達到目的。不過,其中稍有可觀之處的是道光十一年

(

一八三一

)

.淡水同知婁雲發表的人我共存論,其要點如下:

淡水地方,閩

聯莊,物產豐饒,人稱樂土。無如

民失教,遊手好鬥,每遇鄰邑匪徒造謠滋事,輒即聞風而動,糾約多人,各分氣類,憑凌弱少,仇殺相尋,或焚毀慮舍,或佔奪田園,或抗租而不完,或擄人而勒贖,

(

中略

)

勿聽謠言,勿被煽惑,彼此無攻奪之防,老弱無逃亡之苦,莊眾歉錢之費,兵役騷擾之盧,以視比前之顛沛流離,苦樂利害,孰得孰失

?

惟之鬥毆搶竊,佔地毀焚等案,尚屬層見疊出。本分府不厭告誡之煩,示以久安之道,頒給莊規禁約,永照法守,爾等聽之。

這篇宣告是要求人民自理自治,不受他人所惑,歸結起來,就是人我共存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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