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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國際地位公開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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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國際地位的墊腳石:馬關條約以來之重點史事

基本事實與台灣有關的國際法律地位

從1895年馬關條約到現在

福爾摩沙編制國家法律,戰略協會(解陣)

我們的成員解陣,接受這樣的事實,從敵對行動結束在二戰中在太平洋到現在,台灣的地位一直保持為“未定。”不過,我們認為,這關鍵參數地位未定完全可以準確界定。使用這種方法,即所謂“戰略模糊”關於台灣問題能夠得到徹底解決,以及公民權利的本土台灣人可以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下列法律和歷史的澄清是值得注意的:

(1)在1894年,日本戰勝中國的抗日戰爭。戰爭結束後,在馬關條約生效1895年5月8日。根據第2條條約“,中國割讓給日本,永久和完全的主權。。。[美國]台灣島,連同所有附屬島嶼或屬於上述島嶼的台灣。”

(2)馬關條約使台灣和澎湖列島(今俗稱“台灣”)到日本舉行,作為割讓領土,而不是僅僅作為軍事佔領的領土。因此,從1895年5月,日本對台灣行使主權,並舉行其領土所有權。

(3)宣布,“取消”或“無效”的1895年馬關條約的蔣介石政權在不同的時間,在20世紀30年代初至40年代中期,是沒有任何法律意義。

(4)意圖在開羅發表聲明(1943年12月1日),波茨坦公告(1945年7月26日)和日本投降

文件(1945年8月15日)沒有起到任何轉讓完成的領土主權的台灣共和國於中國(中華民國)。

(5)這是一個問題的歷史記錄,中華民國軍事指揮官和部隊運到台灣的美國船隻和飛機在1945年10月。因此,時代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在1945年10月開始的全力協助和指導下的美國。

(6)投降儀式的1945年10月25日,並不意味著轉讓台灣領土主權的中華民國。沒有“台灣光復節。”

(7)完成了45年10月25日,投降儀式不僅標誌著開始軍事佔領台灣,國際法規定,“軍事佔領不能傳輸的主權。”佔領者的法律是“征服者”,這(在考慮了歷史記錄的軍事攻擊台灣)是美國。

(八)行政機關的軍事佔領台灣一直委託給中國國民黨(中華民國)。換句話說,美國是“佔領的主要力量。”中華民國是一個“從屬佔領國。”

(9)進行軍事佔領下,“軍政府。”在其作為主要佔領國,美國有“美國軍政府”(USMG)對台灣的管轄權。

(10)宣布的“大規模歸”的本土人士作為國人根據規格的1946年1月我國軍事命令,和/或根據其他軍事佈告的這段時期,1945年底到1946年,是完全非法的。

(十一)影響轉讓領土主權,條約是必要的。台灣是主權割讓給日本的領土,直到在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在1952年4月28日。根據協議條款的SFPT,領土主權,台灣不是授予中華民國。

(12)根據SFPT,台灣是一個“迷茫割讓”與美國作為主要佔領國和USMG行政權力對台灣的充分活躍。

(13)從法律上講,在1952年4月28日,日本可以說沒有更多的“處置”領土台灣。因此,不可能解釋1952年8月5日,台北條約為授權轉移的領土主權,台灣的中華民國。事實上,該條約包括台北沒有這樣的規定。該條約台北充分認識到台灣領土處置中規定的SFPT。

(14)規範的第10條條約台北只為方便台灣人前往日本,不應該被解釋不具任何效力的承認的“國籍”的本土人民的政府世界其他國家。在任何情況下,該條約台北1972年被正式廢止。

(15)的領土割讓在戰後和平條約,軍政府的(主要)佔領國並沒有結束,開始生效的和平條約,但一直持續到法律所取代。迄今為止,從1952年4月28日,到現在,一直沒有宣布美國總司令任何公認的“文官政府”對台灣已經取代了USMG管轄“台灣和澎湖列島。”因此,中華民國在台灣不被識別為一個主權國家。

(16)美台共同防禦條約是1955年3月3日,只承認中華民國的有效領土控制了台灣的領土,而不是主權。

(17)在結束敵對行動,在二戰中太平洋地區,經常聽到的聲明說,“台灣地位未定論”源於這一事實,台灣還沒有達成“最終地位”為(a)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或(b)部分的任何其他主權國家。

(18)有很多方法描述台灣的法律地位後割讓日本。在這裡,2009年,台灣仍是被佔領土的美國。因此,台灣有可能被視為“外國統治下的領土的美國。”因此,台灣是“獨立關稅地區的”下USMG,和島嶼地區的美國軍政府下。值得注意的是,台灣還沒有自己的文官政府。

(19)美國聯邦個人所得稅和公司稅,這樣不

美國目前實行的島嶼地區。在承認這一事實,台灣是美國的島嶼地區,美國公民,居民和公司在台灣,以及台灣本地人士或公司,應當免除美國聯邦個人和公司所得稅。

(20)“台灣”是一個長期的地理。 “中華民國在台灣”是一個非主權國家。在當今時代,行政當局的軍事佔領台灣仍在授予共和國於中國,這只是一個“下屬佔領國”(開始1945年10月25日)和“流亡政府”(開始12月中旬1949年)。

(21)值得注意的是,活動中華民國國防部(國防部)符合上述三項條件必須被指定為“恐怖組織。”這是我們的理解是充分的資料,所有相關方面的這種恐怖主義是中華民國國防部提供到美國在台協會,同一份拷貝給美國國務院部,最近在2009年9月2日。

(22)未能國家部強行解釋並闡述的真實性質,中華民國在台灣,它的恐怖活動,是從讀完全顯現的背景說明:台灣網頁,

http://www.state.gov/r/pa/ei/bgn/35855.htm

特別是,沒有提供關於此頁解釋為何中華民國在台灣被視為一個非主權實體。這種缺乏明確的痛苦。

(23)時代,中華民國在台灣應已終止了一項法令,美國總司令在某個時間結束後不久的1952年4月。在目前,本省人民有權利要求美國總司令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行動,在這方面,並宣布結束時代中華民國在台灣。

參考:1997年11月高報告主席,資源委員會,眾議院,美國島嶼地區:應用美國憲法,第37

在過去幾年中,美國商會在台北已與亞太理事會的美國商會(APCAC)敦促美國政府停止徵稅收入的美國人在國外工作,以提高全球競爭力美國公司。美國是唯一的工業化國家,主題外籍公民的所得稅海外收入。

“三標準”要求,該組織(一)必須是外國的,(二)必須從事恐怖活動,所界定的第212(1)(3)(B)的職訓局(8補貼§ 1182(1) (3)(b)項)。 。 。或保留的能力和意圖從事恐怖活動,(三),而恐怖活動或恐怖主義必須威脅到美國國民的安全或國家安全(國防,外交關係或經濟利益)的美國。

(24)根據國際法,美國的憲法,並建立了先例美國其他島嶼地區,本省人民有權建立自己的文官政府。本土台灣人有權援助和協助美國在這一努力中。在中華民國國旗應下來,一個新的標誌“台灣公民政府”割讓台灣應該提高。

(26)由於被佔領土的美國和平條約後割讓,台灣是美國的孤立地區內的軍政府。事實上,沒有任何美軍人員將在街上看到台灣今天基本上是無能為力的。美國行政當局授權的軍事佔領台灣的中國國民黨(中華民國)。這是一個委託-代理關係。

(27)作為代表台灣人民,我們信守呼籲結束時的權力下放USMG中華民國的行政領土台灣。

(28)我們真誠地宣布,根據國際法和美國憲法,直接USMG的行政權力,台灣地區應充分(重新)啟動。美國行政部門應立即停止玩遊戲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的本土台灣人。

後記:以上非常重要的法律和歷史事實從未全面向台灣居民,其結果是,本省人民完全混淆自己

2007年7月CRS報告解釋說,(一)美國的政策一直沒有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主權,(二)美國的政策不承認台灣作為一個主權國家,(三),美國的政策有否考慮台灣地位未定論。

歷史時期從20世紀30年代末到現在。這種狀況應當得到糾正儘早日期。

建議摘要

(一)美國國務院的背景說明:台灣網頁應加以修訂,以充分澄清法律和歷史記錄,並準確地解釋清楚為什麼中華民國在台灣是不是一個主權實體。

(乙)美國總司令應宣布結束時代的“中華民國在台灣的中國。”

(丙)的地位台灣作為美國島嶼地區應得到確認。美國公民的居民和公司在台灣應該免交聯邦個人和公司所得稅。美國國稅局(IRS)的應頒布有關指引。

(四)官員對美國行政部門應配合適當的代表,本省的人組成一個“台灣文官政府。”

(戊)中華民國國旗應下來。美國國旗和新國旗“台灣公民政府”應該被提高。

台灣頒布的國家法律,戰略協會

200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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