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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史條目:
第五篇
日據時代
(1895—1930)
研究臺灣歷史珍貴資料…29
第六章 官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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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行政設施
一八九五年六月十七日,台灣總督府舉行始政儀式,從第二天開始進行統治,初期為軍政時期,及至翌年四月,全島平定,於是變更成民政組織,成立中央(台灣總督府)及地方行政的設施。
一、行政組織的變遷
下面是從日人據台之初,開始的行政組織變遷,內容頗為複雜,將之劃分為三期,第一期是:
(一)置縣時期
根據一八九五年六月發佈的地方官假官制.如表上的第一變遷所示,將台灣全島劃分為三縣一廳,開始統治,到一九0一年十一月的地方官官制政正為止,前後六年間,主要以置縣治理的時期。第二期是:
(二)置廳時期
根據一九0一年十一月地方官官制改正,將全島劃分為二十廳開始,後來到一九0九年.合併為十二廳,直到一九二0年進行官制改正為止,其間十九年,全台悉以廳統治的時期。第三期是:
(三)置州時期
從一九二0年地方官制的根本大改革開始到最後,其間除了特殊地方之外,均廢除原設的廳,改置州。雖有一九二六年七月一日澎湖島脫離高雄州,灰復為廳,東部的花蓮港、台東兩廳成為獨立行政區,但主要還是以州為主體。下列的表是說明各時期中,縣、廳、州的廢合情形,顯示行政組織的變遷。
第一變遷
第二變遷
第三變遷
第四變遷
第五變遷
第六變遷
第七變遷
第八變遷
第九變遷
備考
1895年6月地方官假官制
1895年8月總督府條例
1896年3月地方官官制
1897年5月地方官官制
1898年6月地方官官制
1901年11月地方官官制
1906年11月地方官官制
1920年9月地方官官制
1926年7月地方官官制
臺
北
縣
基隆支廳
宜蘭支廳
新竹支廳
臺
北
縣
基隆支廳
宜蘭支廳
新竹支廳
淡水支廳
臺北縣
臺北縣
新竹縣
宜蘭縣
臺北縣
澎湖廳
台北廳
台北州
台北州
(1)本表以外尚有一些變遷
(2)本表中最顯著的變遷為兒玉總督的第六變遷及田總督的第八變遷前者廢縣置廳後者廢聽置州而臺灣自治是第八變遷的結果
台北廳
基隆廳
宜蘭廳
宜蘭廳
桃園廳
宜蘭縣
深坑廳
新竹州
新竹州
桃仔園廳
新竹廳
新竹廳
臺
灣
縣
嘉義支廳
臺
灣
民
政
支
部
嘉義出張所
彰化出張所
雲林出張所
苗栗出張所
埔里社出張所
臺中縣
臺中縣
嘉義縣
苗栗廳
臺中廳
臺東縣
臺中廳
臺中州
臺中州
彰化廳
南投廳
南斗廳
斗六廳
嘉義廳
臺南縣
嘉義廳
臺南州
臺南州
鹽水港廳
臺南廳
臺
南
縣
鳳山支廳
恆春支廳
臺東支廳
臺
南
民
政
支
部
鳳山出張所
恆春出張所
臺東出張所
安平出張所
臺南縣
臺南縣
鳳山縣
臺東縣
臺南廳
蕃薯寮廳
阿猴廳
高雄州
高雄州
臺東縣
鳳山廳
阿猴廳
臺東廳
臺東廳
臺東廳
恆春廳
臺東廳
花蓮港廳
花蓮港廳
花蓮港廳
澎湖島廳
澎湖島廳
澎湖廳
澎湖廳
澎湖島廳
澎湖廳
澎湖廳
澎湖島廳
(一) 置縣時代)
(二) 置廳時代
(三) 置州時代
二、行政形式的變遷
以下敘述在各種行政組織之下,日人採取何種統治形式。
(一)從軍政到民政
台灣雖是根據和約,和平地割讓給日本的殖民地,但授受之際,仍有人民起而反抗,既然需藉武力平定,那麼無論在任何國度,草創之初仍以軍事統治最為適當。因此日人據台之初實施軍政,到一八九六年四月,全島完成鎮壓,才撤除軍政,改為施行民政,,亦即從軍隊政治轉變為普通政治,其後一直沿襲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
台灣休戰為止
。
(二)從武官總督到文官總督
關於總督的派任,一向都是武官,但自一九一九年開始,田健次郎以文官擔任第八任總督之後.第九任的內田嘉吉、第十任伊澤多喜男、弟十一任上山滿之進等等,均為文官出身。
第二節 行政機關
日人為了統治台灣而設立各種政務機關,其中較重要的行政機關是總督府和州、廳。
一、台灣總督府
台灣自一八九五年根據馬關條約,併入日本版圖之後,在統治上歷經許多變遷。直到第一位文官上任,於一九二0年十月一日進行大改革,將以往嚴密的中央集權,逐漸導向地方自治,實施新制度為止,治理台灣的根本機關即是台灣總督府。
(一)台灣總督府職制的變遷
一八九五年五月,即台灣授受之前,日本內閣成立台灣事務局(日後拓殖局的前身),在內閣總理大臣監督下,管理有關台灣和澎湖島的文武諸般事務,並於同月台灣公佈台灣總督府假條例,從六月開始執行治理台灣的政務。從那時到台灣終戰,(總督府內的職制有過許多變遷),部、局各有廢立。
1895年5月總督府假條例
1896年3月總督府假條例
1897年10月總督府官制
1898年6月總督府官制
1919年6月總督府官制
1924年12月總督府官制
備考
民政局
陸軍局
海軍局
總督官房
民政局
軍務局
臨時土木局
總督官房
民政局
陸軍幕僚
海軍幕僚
總督官房
民政局
陸軍幕僚
海軍幕僚
總督官房
內務局
財務局
殖產局
警務局
遞信局
法務部
總督官房
內務局
財務局
殖產局
警務局
(一)上述1898年6月的改革是在民主政部設財務局通信局殖產局土木局和警察總署。
(二)根據1921年6月的敕令成立稱為台灣總督府評議會的台灣總督諮詢機關。
秘書課
文書課
獸疫血清製造所
總督府官房→
審議室
法務課
養蠶所
會計課
調查課
植物檢查所
臨時國勢
調查部
蔗苗養成所
營林所
內務局→
庶務課
地方課
殖林所
土木課
苗圃
樟林作業所
文教局→
庶務課
督學室
茶檢查所
學務課
社會課
移出米檢查所
臺灣總督府→
商品陳列館
財務局→
庶務課
主計課
度量衡所
稅務課
金融課
水產試驗所
淡水養殖試驗所
庶務課
特產課
鹼水養殖試驗所
殖產局→
農務課
商工課
山林課
警務課
庶務課
警務課
警務局→
保安課
理蕃課
衛生課
所謂
「綠意」盎然的涵意
————————-
為綠色象徵著堅定與,
會使人到新生與青春並富有無
(一)法院
戒護係
教務係
(二)供託局
作業係
醫務係
(七)刑務所→
總務課
庶務係
會計係
道路港灣課
用度係
領置係
(三)交通局→
鐵道部
(八)臺灣神社
遞信部
(九)各種專門學校
庶務課
(十)高等學校
製造課
臺灣總督府之所屬官衙—
(四)專賣局→
鹽腦課
(十一)師範學校
煙草課
(十二)警察官及司獄
酒 課
官練習所
監視部
(十三)圖書館
(五)稅
關→
庶務課
檢查課
(十四)感化院
農業部
(十五)醫院
林 部
(六)中央研究所→
工業部
(十六)結核療養所
衛生部
(十七)地方廳→
州
庶務部
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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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官制改革中,最值得注意的是一八九八年六月的改革。日據之初採行軍政,軍隊萬能的積弊牢不可拔,蟠踞於台灣政治的根底,文武官員彼此反目嫉視,遇事每起衝突,政令無法統一。軍政撤除後,採行民政,第四任總督兒玉為消除積弊,確立民政,便於一八九八年六月進行根本的改革,總督府如表中所示,由總督官房、民政部、陸軍幕僚、海軍幕僚四部組成,而要求陸、海軍幕僚嚴守「非民政部要求,斷不可用兵」的規定。當時總督府尚有評議會,總督也禁止陸、海軍幕僚在此會中,除軍事之外,干涉其他事務。於是民政機關和軍務機關有了明確的區分,民政部成為政府的首腦,這是台灣統治史上最可注意的大改革。下面列出台灣總督府的職制及官衙。
(二)台灣總督府的職權
日據時代,本島由中央的總督府、地方的州和廳,及台灣軍司令官統率的守備隊組成行政系統。下列是總督的權限..(1)總督管轄台灣
(2)就本島的管轄,承內閣總理大臣的監督統理諸般政務 (3)為維持安寧秩序,必要時可向其管轄區內之陸海軍司令官請求使用兵力
(4)總督的身份為特任(5)根據其職權或特別委任,發佈總督府令,違反者可處一年以下懲役、禁錮,或拘留,或二百圓以下的罰金。(6)總督認為知事或廳長的命令或處分,違反規定或侵犯權限時.可停止或取消其命令或處分
(7)依上奏或專行處理其他文官的敘位、敘勤任免、懲戒等。
(二)、公共團体
根據一九二0年地方官官制的根本改革,為確立地方自治的基礎,訂州、廳、市及街、正為新的地方團體。一九二四年十二月修改總督官制的同時,又改革地方官官制,將以往的三市、四十七郡、二廳,改為五廳、四十六郡、二廳。更於一九二六年七月一日,使澎湖郡獨立,成為澎湖島廳。結果台灣全島改為五州、五市、四十五郡、三廳。
(一)州
依一九二0年七月第三號律令,公佈台灣州制,從同年十月一日開始實施,結果有台北、新竹、台中、台南、高雄五個州。州依據法律敕令或律令,處理屬於州的事務,州知事負責州的事務,代表該州。關於洲的事務,有州知事的諮詢機關協議會,協議會由州知事和協議會員(由總督官迭學識高、有名望的日、台人)組織而成,就州的預算、州稅、借款及其他重要事務,供州知事諮詢,全島共有一百四十名。下面便是州的管轄系統;
知事官房→
文書課
會計課
稅務課
調停課
—州→
→
內務部→
地方課
教育課
勤業課
土木課
水利課
警務部
高等課
警務課
保安課
衛生課
理蕃課
警察課
港務部
海務部
檢察課
警察署
稅務出張所
農事試驗所
市役所→
→
庶務課
財務課
→小公學校→
幼稚園
群役所→
→
庶務課
警察課
縣 社
街役場→
庄役場
公設質舖
米轂檢查所
帽子檢查所
公立中學校
公立盲啞學校
公立高等女學校
公立實業學校
(二)廳
廳和州一樣,是根據一九二0年七月第三號律令設立的,當時有台東、花蓮港兩廳,但經過一九二六年七月一日的修正,增設澎湖島廳。廳也是由台灣總督管理,和州不同的重要之點是州有州知事,負責州的事務,代表該州
: 廳長則非代表者,而是管理者,僅根據台灣總督的指揮命令,處理其事務。州必須設協議會,廳却沒有這種組織。下面是廳的管轄系統.
—庶務課
聽→
→
—警務課
—稅務課
—縣社
—支聽
—庄役場
—區役場
—公立
→學校
—補習
—公立
→學校
—小公
—公立幼稚園
家)的國旗
「綠色也是象徵和平以及呈現台灣人民強勁凝聚的生命力白色也是代
(三)市與街庄
臺灣除了州、廳以外,尚有市(市尹)、街(街長)、庄(庄長)等公共團體,以街、庄為自治單位。但街長和庄長由官派而非民選。市尹(相當於日本本土的市長)也是官派,內地的市長為公吏,市尹則是官吏。至於市、街、庄的行政系統,可參考前面列出的表。
日據時代 (第七章)
2003-08-15/2011-04-10更新 |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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