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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昇控美案】要求國務院承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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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GER
C.S.LIN
vs.
U.S.A.
】
Civil
Action
No.06-1825
(
RMC
)經過聯邦法院兩度駁回美國務院以政治問題、國家免審與無管轄權為理由後,官司已經進入林志昇律師團可以向被告(包含白宮、國務院、國防部、法務署等行政部門)要求承認與本案之相關事項,這是一九五二年以來所有台灣人的夢想,想了解真正台灣的身份,終於林志昇與何瑞元帶領台灣人達成目的,林、何是根據聯邦法律民事程序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將訴求詳列,以供台灣人參考。
【林志昇控美案】第一批向美國行政部門要求承認事項:
要求承認第一號:
承認沒有任何文件(包含參議院所通過的條約)是有更改過,或取消舊金山和平條約的任何條款。
要求承認第二號:
承認在原告提出更正起訴的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九日之時,舊金山和平條約仍條約。
要求承認第三號:
承認在舊金山和平條約裡,美國曾經是而且今天還是台澎地區的主要佔領權國。
要求承認第四號:
承認麥克阿瑟將軍是被美國總統授權,為美國簽署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
要求承認第五號:
承認沒有任何文件是有更改過,或取消一般命令第一號命
令,有關蔣介石條款部分的內容。
要求承認第六號:承認日軍在台灣投降以後,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的管轄便已經成立。
要求承認第七號:
承認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後,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的管轄仍然持續。
要求承認第八號:
承認美國從來沒有正式宣佈過台灣的軍事佔領已經結束。
要求承認第九號:
承認在日軍投降以後,美國軍事政府從來沒有正式結束其對台灣的管轄。
要求承認第十號:
承認中華民國佔領台灣是受美國所領導同盟國的委託而代辦。
要求承認第十一號:
承認中華民國集團在一九四九年十二月遷移到佔領中的台灣,其變成為流亡政府。
要求承認第十二號:
承認依據舊金山和平條約之內容,中華民國並沒有獲得台灣的所有權或主權。
要求承認第十三號:
承認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之後,中華民國亦沒有依據任何其他的所有權或主權。
要求承認第十四號:
承認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發布以後,沒有任何文件是終止美國所領導同盟國與中華民國之間的主從關係。
要求承認第十五號:
承認在台灣出生以及台灣島民應永久效忠舊金山和平條約裡之主要佔領權國國,直到台灣的主權問題解決為止。
要求承認第十六號:
承認美國不承認,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要求承認第十七號:
承認美國與台灣沒有正式的外交關係。
要求承認第十八號:
承認美國在台灣地區並沒有任何大使館。
要求承認第十九號:
承認美國在台灣地區並沒有任何領事館。
要求承認第二十號:
承認台灣並非聯合國會員。
要求承認第二十一號:
承認中華民國並非聯合國會員,因為已經於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被驅逐。
要求承認第二十二號:
承認台灣島民從未主張民主自決原則而宣佈獨立。
要求承認第二十三號:
承認眾原告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試著遞交美國護照申請書給美國在的台北辦事處。
要求承認第二十四號:
承認在台協會拒絕受理眾原告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所提出
之美國護照申請書。
要求承認第二十五號:
承認在台協會拒絕審核眾原告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所提出之美國護照申請書。
要求承認第二十六號:
承認美國在台協會沒有提出任何書面解釋,為何拒絕受理或審核眾原告之美國護照申請書。
要求承認第二十七號:
承認美國在台協會沒有提出任何口頭解釋,為何拒絕受理或審核眾原告之美國護照申請書。
要求承認第二十八號:
承認美國在台協會拒絕原告集體或個別來往在台協會信義路會址,來重新提出美國護照申請書。
要求承認第二十九號:
承認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到一九四五年秋天,所有攻打日屬台澎地區的軍事行動都是美軍所為。
以上承認事項,被告(美國白宮、國務院、國防部、法務署等行政單位)不得延遲,將相關說明在三十
日之內須送交原告
(林志昇團隊)代表律師辨公室。
【林志昇控美案】
台灣平民民主黨
主席
林
志
昇(
Roger
C.S.
Lin
)˙建國黨決策委員
台灣平民民主黨
何瑞元
法務室
2007/06/26
代表律師
Charles
H.
Ca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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