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QQ_-Building
臺灣史條目:
第五篇
日據時代
(1895—1930)
研究臺灣歷史珍貴資料…26
第三章 總督政治的開端 222
第一節 日人統治台民
台灣人民在清廷治理二百多年後
¸由日人開始總督政治
。
一、據台初期的政治
當時的政治情況如下
:
(一)、始政紀念日
中日兩國於一八九五年六月二日中午十二點三十分順利完成交割台灣的手續後,日人樺山總督便發表安撫台民的諭示,
_private\UU
– 6.jpg
漂流在海上的總督府也登上陸地。六月八日,台北城落入日軍手中,總督府便移進台北城,於六月十七日實際開始統治台灣。在台灣,這一天被稱為「始政紀念日」,日本在台當局並舉行盛大慶典。
(二)、軍政的施行
在敘述當時的政治之前,先說明一八九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樺山總督在廣島制定的台灣總督府假條例,是為台灣最初的行政組織章程。根據該條例,總督府由民政局,陸軍局、海軍局構成,規定陸海軍之外的一切政務屬於民政局掌管。因此,一般政務本該由民政局施行,但當時台北附近猶為兵變之地,謠言紛紛、民情洶湧、事態混雜,若不借重軍隊力量,施政上便有困難,於是一切政務由軍隊執行,稱為軍政時期。
同年六月發佈地方官假官制.分三縣一廳(台北、台灣、台南三縣與澎湖島廳)統治台灣,始政紀念日以後便進入民政時期,但實際施行的僅台北縣而已。當時抗日事件頻傳,成為統治的障礙,因此日人組織軍事衙門台北縣、澎湖島廳照舊,其他三縣改為民政支部(台灣民政支部、台南民政支部),依次開設地方官廳,採行軍政。及至全台逐漸平靖,一八九六年四月一日公佈地方官官制,取消軍政,劃分全台為台北、台中、台南三縣及澎湖島一廳,長期施行民政。
二、綏撫台民
日人據台之初,為收授人心,平定抗亂,而採取綏撫政策,在劍戟之聲尚未全靜的時期,頒佈了許多諭示訓令。
(一)、綏撫台民的諭示
樺山在一八九五年六月二日台灣交割完畢而上陸時,先發佈左項綏撫人民的諭示
:
大日本帝國皇帝陛下,依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於下關締結之媾和條約,統治大清國皇帝陛下所讓之台灣(中略),領有於右各島嶼之城壘、兵器製造所及官有物。本官茲奉勒命,受取於皇帝陛下御名之諸島嶼.以台灣總督施行一切行政事務。住大日本帝國所領,順服從事合法業務之眾庶,享受始終完全之保護。
(二)蠲免租稅的論示
除了上述綏撫人民的諭示,日本當局又於同年七月六日,發佈蠲免租稅的諭示;
台灣各島即全歸大日本帝國所屬,士民悅服,永頌昇平。詎料不法之徒嘯集匪類,煽動愚民,反抗我軍,唯是烏合草賊雖不難殲滅,但邇來順良民眾恐悸驚慌,未能安堵就業。我大皇帝至仁至德,軫念爾等民瘼殊深,特配恩詔,命臣資紀,除海關諸稅暨官租外,蠲免本年全台灣、澎湖島各地間之錢糧及諸稅,誠是皇恩似海,帝德如天。爾士臣一體知悉,恭奉聖旨,勵精盡瘁,以圖報效。
(三)居民刑罰令的施行
日人據台初期,抗日運動如火如荼,因此日人在實施租稅蠲免當月(一八九五年七月),發佈台灣人民軍事處分令,對於抗拒政治措施,反抗日軍的人民施以重罰。該年十一月,又公佈台灣住民刑罰令,翌年八月,又明訂日本刑法適用於本島,以收控制島民,壓制反抗運動之效。
(四)第二、三任總督的訓示
日據時代,繼樺山資紀之後,由桂、乃木二人分別接任台灣第二、三任總督。鑑於兵亂後人心危惧,抗日義軍蠭起,於是第二任總督桂太郎在一八九六年六月,下達「地力行政一面以指導教養使皇化,一面以刑罰嚴明而示威信」的訓示。桂總督卸任後,繼任的乃木總督於同年十月,在訓示施政方針中也表示;「自本島島民祖先以來所遵守之舊習古俗,已深印在腦裏,幾乎成為不成文法律。其違反本邦定例,造成施政障礙者自然應予以廢徐,但良習美俗則應保存,以利施政」,由此可見日人據台之初,在鎮壓抗日軍之餘,盡可能實施懷柔政策,不敢太違背民情。
在此附帶一記,日人第一任總督樺山資紀任期一年,第二任桂太郎任期五個月,第三任乃木任期一年四個月。
(五)台灣紳章條規的制定
乃木總督為表彰本島人當中有學誠德望者,於同年十月制定台灣紳章條例,頒贈紳章,以提昇島上好學立德之風氣。
(六)明治天皇的敕語
明治天皇為了綏撫台灣新歸附之人民,於一八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曰議會開幕儀式的敕語中宣佈..
於台灣人民之撫育,朕深所軫念,將來益要整頓秩序,增進福祉。
又於一八九七年八月二日在京都御所賜抬乃木總督之敕語中表示..
台灣諸島歸於朕版圖之日猶淺,新附人民或未安堵,宜偵察民情舊習,加以撫恤。不外乎顯示日據初期所採取的綏撫政策。
(三)、台胞離台規定的施行
台胞離台規定.日人稱為台灣島民退去規定。馬關條約中有「割與日本國之地方住民,欲居住於右割與地方以外者,得自由賣却其所有不動產退去。為此,自本條約批准交換之日起,有二年猶豫時間」等聲明,於是日人在一八九五年十一月發佈台灣島民退去規定,任台胞自由選擇留在島上或離台。
(一)台灣退去規定的內容
該規定內容如下;
一、台灣及澎湖島住民,欲轉居本地方以外者,無論累世之住民或一時居留,記錄其籍貫、年齡、住所、不動產等,於一八九七年五月八日以前,送達台灣總督府之地方官廳,其所携眷屬亦同。
二、雖參與土匪擾亂、抵抗官軍者,亦許歸順降伏,繳納兵器,離開本地。
三.離開本地者所携家財一概免除海關稅。
第二節 佔領台灣之宣告
由於台灣成為日大領土,日人便向各關係諸國發表宣言。
一、日、西兩國國界宣言
台灣與非律賓群島(當時為西班牙領土)以巴士海峽為界。但其界線不清,因此日人據台不久(一八九五年八月七日),便與西班牙人協定,交換左列宣言,明定兩國的界線
:
一、以巴士海峽能航行而通過海面中央之緯度並行線,為日本國及西班牙國於太平洋西部之版圖境界線。
二、西班牙政府宣言,在該境界線北方及東北方之島嶼,為其所有。
三、日本國政府宣言,在該境界線南方及東南方之島嶼,為其所有。
二,向各結盟國發表之宣言
日本帝國政府為了讓結盟國了解其關於台灣對外開係之主張.而於一八九六年一月發佈左列宣言:
台灣地方既歸平定,日本帝國政府向同地居住.或同地往來各訂盟國之臣民、人民及船舶,許與左記特典便益:
一.與日本帝國締有通商及通航條約之各國臣民及人民.得居住於淡水、基陸、安平及打狗,且經營商業。又,右等諸國之船舶得停靠淡水、基隆、安平及打狗諸港,且輸出貨物。
二.台灣雖有其情形上特殊之所,日本帝國與各訂盟國之間現存通商及航海條約稅則及其他諸規定,盡可能適用於居住在台灣或在同地往來之各訂盟國臣民、人民及船舶。但享受前記特典便益者.於台灣應遵守其所施行之法令。
三、向各國在台領事發表之宣言
這方面的宣言前後發表了兩次,
第一次
、
是在台灣正式交割完畢當天(一八九五年六月二日),由水野民政局長署名,向駐在台灣的各國領事宣佈;「總督閣下依據敕命,奉日本皇帝陛下之名,領有台灣、澎湖及其所屬地,且執行其行政事務,而深深希望對居住於其管轄內之外國人給予保護」。
第二次
、
則根據前次宣言的要旨,由台灣總督命民政局長向各國在台領事,於翌年(一八九六年二月)發出通告。
日本帝國與訂盟各國間成立之現行條約及協定事件,得在適用範圍內,於台灣施行。而如台灣這種新佔據之領土,與外國交涉的機會自然很多,以上的宣言和其他各種訓令,也是日本當局鑑於時局大勢,在不損傷本國威信的前提下,慎重審議後發佈的。
日據時代 (第四章)
2003-08-15/2011-04-10更新 | Copyright
®
|
goqq_engineenng consoltants coilta office•
myhome_goqq-A4
_
GOQQ
_
Taiwan
&
Gabi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