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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史條目:

第五篇

日據時代

(1895—1930)

研究臺灣歷史珍貴資料…24

第一章 日本領有台灣 208

台灣有很長一段時間,是無所屬時代,及至荷蘭人和鄭成功先後治理台灣的六十年間,才出現稍有可觀的治績。但從十七世紀末葉隸屬於清廷管轄之後,由於內鬪匪亂交相而起,加上地處偏遠,清廷鞭長莫及,兩百多年便處於幾乎沒有建樹的情況。馬關條約將台灣割讓給日本,本島落於日本手中。下面便是日據時代台灣的各種狀況。

第一節 甲午戰爭

清朝末年,中國與日本交戰,結果不幸中國失敗,以致中國將台灣割讓給日本。

一、甲午戰爭的梗概

在此先敘述甲午之戰的大略情形。

(一)交戰的原因

一八九四年三月,朝鮮全羅道古阜爆發東學黨之亂,以排斥西教,懲罰暴官為口號,事態日益擴大。朝鮮政府無法鎮壓,便向清廷求援,清廷為援助附屬國而派出大兵。但日本藉口此舉有違一八八五年的天津條約(若中日兩國將來有必要出兵朝鮮,需先互相知會),宣稱保護日本居留人民,也向朝鮮出兵。不久,日本又藉口維護東方的和平,而向清廷提以由中日兩國協同改革朝鮮的政治,清廷不唯拒絕,反要求日本撤兵,於是釀成中日甲午戰爭。

(二)戰爭的經過

同年七月,清廷艦隊在豐島海面與日軍交戰,不幸戰敗,在陸上的日軍也擊敗成歡(地名)的清軍。八月一日,日本天皇正式對清廷宣戰,陸軍中將野津道貫攻陷平壤,聯合艦隊也在黃海戰勝清廷的北洋水師。此外,日本軍隊從朝鮮向東北九省進軍,沿路清軍大敗,另一支日本陸軍亦從遼東半島登陸,與海軍會同攻陷旅順口,其中一部份又在翌年二月攻陷威海衛,消減清廷的北洋大師,到了三月,遼東半島整個淪陷,日軍更進逼北京。在這段期間,陸軍的一隊和海軍也佔領了澎湖島。

(三)中日談和

清朝政府慘敗之餘,派出李鴻章到日本談和,日本派內閣總理大臣伊藤博文與外務大臣陸奧字光到下關和李鴻章會談,四月十七日締結和約,結束了戰爭。

二、馬關條約

這次的條約便是着名的馬關條約,根據其中的條文.日本佔領了台灣。

(一)條約要點

本條約由數條構成,清廷(1)承認朝鮮獨立 (2)將遼東半島、台灣全島及澎湖列島割讓給日本(3)賠款二億兩 (4)開沙市、重慶、蘇州、杭州,於四月二十日批准。但四月二十三日因俄、德、法等國的干預,日本放棄遼東半島,而後締造和約。在條約中,與台灣歷史關係重大的,載於第二條..

清廷將左記土地之主權,及在該地方之城壘、兵器製造所與官有物,永遠割與日本。

一、略(遼東半島)

二、

台灣全島及其附屬諸島嶼

三、

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威治東經一百一十九度至一百二十度,及北緯十二度至十四度間的各島嶼。

同條約的第五條亦有如下文字.

中日兩國政府在本條約批准交換後,立即各派遣一名

以上之委員,交割該省.而本條約批准交換後二個月以內,應交割完畢

該批准書於五月八日在芝眾交換。

(二)日人就割讓地所作之討論

在此之前的十二月末(一八九四年)開始,清廷使派遣和談使節到日本,因此日人知道和談只是早晚的問題,政府當局便預先討論。關於割讓的土地,陸軍內部主張以流血為代價佔領的遠東半島因鄰近朝鮮,又扼北京之咽喉,為國家長久之計,無論如何均應佔有

;

海軍部內則認為位當東洋與南洋要衝的台灣,是日本南侵的踏腳石,又為南方門戶之鎖鑰,又是東洋和平的保陣,無論如何均應佔領,而馬關條約本規定兩地悉割讓給日本,但因四月二十三日三國的干涉,日本政府只好放棄遼東半島。

第二節 台灣的交割

五月八日在芝眾批准交換條約後,中日兩國便進行交割事宜。

一、台灣交割前的狀況

交割日子就在眼前,但台灣當局有人反抗,有人散佈謠言,民心甚為動搖。

(一)謠言與懸賞

一八九五年二月,張蔭桓等人赴日談和時,就傳出了日本要求割讓台灣及澎湖列島的說法,清朝政府急忙將武器彈藥送往台灣,命福建陸路提督楊岐畛,南澳總兵劉永福加強本島守備。從此人心惶惶,日夜因日本軍來襲的傳言而不得安寧。當時的巡撫唐景菘趁這人人自危的時機,散佈謠言;「短身黃面之倭奴一旦到來,將凌辱婦女,搶奪金銀、殘殺兒童、以土民為奴隸並禁絕鴉片」。同時為了激發同仇敵愾之心,懸賞收購日本人的頭髗,殺死將軍者賞五百兩,殺死士官者賞三百兩,殺死兵卒者賞百兩,擄獲大軍艦者賞七百兩。過度興奮的無賴之徒於是紛紛趕到兵營,成為速成兵士,但因漫無紀律,徒然苦了一般良民。

(二)清廷的計策

清廷為了打消日本佔領台灣的意圖,李鴻章便對伊藤博文說

「台灣為蠻煙瘴癘之地,其民難治,加以有生番等凶猛化外之民。」而張之洞等人也不停向本島運送兵糧,鼓舞士氣。

(三)

台灣民主國的獨立宣言

巡撫唐景菘等試圖建立台灣民主國,並向各國發佈獨立宣言,顯然是為了反抗日本佔據台灣。此事已於第四篇第十章作過敘述,無須重覆。下面摘錄當時公佈的獨立宣言,可以看出台胞如何反對日人據台。台灣民主國總統,前署台灣巡撫布政使唐,為曉諭事,照得日本欺凌中國,大肆要求,此次馬關議款,於賠償兵餉之外,復索台灣一島。台民忠義,不肯俯首事仇,全島士民不勝悲憤,台民公議,自立為民主之國,即日議定,改台灣為民主之國。國中一切新政,應即先立議院,公舉議員,議定律令章程,務歸簡易。惟是台灣疆土荷大清經營締造二百餘年,今雖自立為國,感念列聖舊恩,仍應恭奉正朔,遙作屏藩.氣脈相通,無異中土,從事台灣清內政,結外援,廣利源,除陋習,鐵道兵輪次第籌辦,富強可致,未嘗非台民之幸也,此曉諭全台知之。

永清元年五月日

二、

台灣授受的經過

不管清廷的謀士如何設法阻撓.終究改變不了台灣的命運。

(一)授受完畢

條約批准交換後的五月十日,日本海軍大將樺山資紀受命為台灣總督,也是日據時代台灣第一任總督,同時擔任授受台灣的全權委員而被派到台灣。當時唐景菘等人已成立台灣民主國,發佈獨立宣言,激發民眾的反抗心,台灣島上甚為混亂,日人無法上岸,便在基隆港外的海上,與清廷全權委員李經芳,於六月二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完成交割台灣的手續。

(二)授受協定文書

當時兩國全權委員之間交換的協定文書,內容如下;

大日本國皇帝陛下及大清國皇帝陛下,依馬關媾和條約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為台灣省授受,大日本皇帝陛下簡派台灣總督海軍大將從二位勳一等子爵樺山資紀,大清國皇帝陛下簡派二品頂載前出使大臣李經芳,各為全權委員.各全權委員於基隆會同執行下列事項;

中日兩國全權委員於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即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依馬關締結之媾和條約第二條,清國永遠割與日本國之台灣全島及其附屬諸島並澎湖列島,

即在英國格林威治東經一百十九度至一百二十度,及北緯二十三度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主權,並如別冊目錄記載之在諸地方城壘、兵器製造所及官有物授受完了。右證據由兩帝國全權委員記名蓋印,明治二十八年六月二日即光緒二十一年五月初十於基隆製作二份。

兩全權委員署名

在台灣全島及其附屬諸島並澎湖列島之城壘、兵器製造所及官有物目錄..

一、在台灣全島及澎湖列島之各商港並各府縣之城壘、兵器製造所及官有物。

二.關於台灣至福建海底電線之處理,應於日後由中日兩國政府商議決定。

於是,日本擁有了台灣的主權,同日以樺山總督之名授受台灣島,發佈緩撫人民之諭示,開始總督施政的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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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據時代 (第二章)

2003-08-15/2011-04-10更新 |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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