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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史條目:
第四篇
清領時代
(1683—1895)
研究臺灣歷史珍貴資料…18
第五章 台灣的分類械鬥
第一節、分類械鬥的概觀
清廷既苦於台灣的叛亂,又蒙分類械鬥之慘禍達二百年。分類械鬥是島的福建、廣東二族因生存競爭而產生的種族爭鬥。閩
(
福建
)
對
粵
(
廣東
)
、漳對泉
(
漳泉均為閩族
)
互相敵視,甚至鄉里或姓氏不同者反目私鬥,均稱為分類械鬥。起初純粹是種族間的爭執,後來加入政治上的不滿份子,形成內訌,變成叛亂,妨害了政治和國家的安定。
一、分類械鬥的起源
台灣的居民,祖籍多半是福建廣東二省。
(
一
)
、
福建人
福建的移民稱為閩族,又稱福建人,在鄭成功未收復台灣之前,便有一些移居本島
(
此等人稱為明朝遺民
)
,但多半是鄭氏時代渡海而來的。由於他們也仰慕奉明朝年號的鄭氏,可以說是廣義的明朝遺民。
(
二
)
、
廣東人
其次是鄭氏亡後,台灣落入清人手中,懷著一種感慨而移居的廣東人,稱為粵族。粵族質朴不霸,屢次與番人相鬥,侵略其地,又動輒反抗清政府,使清朝官吏大為頭痛,甚至設法禁止他們自由移居。閩族亦稱福祿人,而粵族被稱客家人,因為他們是後到本島的。客家人與閩族在言語、風俗、氣質各方面均不相同.多半住在新竹、苗栗、風山、旗山附近,閩族與番族中間的磽蒲山地,常受閩、番的壓迫,但他們刻苦經營,鞏固地盤,臨機應變,發揮不羈的性格。此種性格亦表現在生活的競爭,即現在所謂的生存競爭上,先是與閩族發生墾田水利的糾紛,後來甚至為些許私事結黨傾軋。
此外,如同閩、粵二族之爭,漳、泉人亦常有爭執。扼要地說,分類械鬥是閩、粵、泉、漳各種族離開祖居的鄉土,遷移到遙遠的孤島,一股求生活餘裕的熱情所激發的。
(
參照第五篇第十五章
)
二、分類械鬥的慘禍
生活上的競爭演變而成的種族私鬥,就是分類械鬥。下面舉出兩個頻頻發生的分類械鬥中較著者。可以窺見其禍患如何慘烈。
(
一
)
、
莿桐腳事業件
乾隆四十七年
(
一七八二
)
,彰化縣下莿桐腳的大路旁設有賭場,當時泉人和漳人同場賭博,為了換錢一事,起初發生口頭爭執,後來演變成打鬥。因此,該地泉人與漳人交界之處,互相結黨爭鬥,乃至殺人放火。當局盡力調解,但未能平息。騷擾之際,原本沒什麼深仇大怨的泉人和漳人形成不共戴天之仇,在和解之後,依然尋隙生事。
(
二
)
、
李通事件
李通是彰化縣下睦宜莊的粵人。道光六年
(
一八二六
)
偷閩人
黃文潤的豬隻一頭,後來演變成閩、奧大格鬥,各地的匪徒趁機傳播謠言蜚語,在閩、粵人交境之處互肆焚殺,慘禍以員林、大埔心等地為中心,北至大甲溪,南至虎尾溪,遍及台灣中部一帶,粵族在閩族的部落放火,閩人見有粵人通行亦加以殺害,良民遇害者不勝其數。
三、分類械鬥的餘弊
一旦開始分類械鬥,必伴隨許多餘弊。其餘弊大略如下,無論出現在何種場合,均呈現傾軋鬥爭的慘狀。
(
一
)
匪徒的蠭起
陳盛韶所著問俗錄上有一段描寫:
其始有小不平,一閩人先唱之,則閩人從之:
一粵人先動之,則粵人同之。台南械鬥傳聞至淡北,有一日千里之勢。匪人趁之為風謠,鼓動全台。萬人曰粵人至,粵人曰閩人至,則結黨為群
(
中略
)
,匪人即從而焚其盧舍,掠其家資,哭聲遍野,火光燭天,互相鬥殺,肝腦塗地,文武兩面調停亦益發猖狂。
這就是械鬥期間匪徒蠭起的情況,正如前面敘述的李通事件,匪徒也趁械鬥之際,散佈謠言,擴大禍亂。匪亂和械鬥相伴而起是常事,兩者很難分立,只要有械鬥,便予匪徒以可乘之機。
(
二
)
公私混淆
分類械鬥往往假義勇之公名,迫害有仇隙的異姓者。嚮應康熙六十年朱一貴之亂的皆是閩人,乘勢行將橫掃全台的時候,開拓下淡水溪流城廣大平原的粵人號稱義民而舉兵對抗,糾合十三大莊、六十四小莊,在萬丹會合一萬二千餘眾,樹清朝旗幟,祭清帝的牌位,部署軍隊,以浩大的聲勢對抗閩人,就是其中一個例子。問俗錄又記載:
閩人動軋釀亂,粵人明利害,不抗官捕,不逆官命。閩人為叛,粵人則出而為義民,保護官長,守衛城池。匪人又乘機假公濟私,肆橫報復,遇閩人,不問其從賊否,殺其人,焚其家,劫其財,曰
:
予殺叛賊。
這段文章透漏了其間的訊息,可說公私混淆至極。
(
三
)
良民遇害
械鬥一發生,閩、粵、泉、漳互相結黨開始鬥爭時,亂流逐漸擴大.不分善惡,均被捲入漩渦,眾多無辜良民蒙其慘禍,也是分類械鬥的餘弊中,非常令人遺憾的事實。
第二節 防止分類械
鬥
的方策
分類械鬥既是基於生存競爭,由種族感情不同所引起,和解或預防便極為困難。中國本土的私鬥多半是以其姓相爭,同姓亦附合相爭,牽連不少,在台灣則是以其族鬥,以壓爭,同族連莊忽然禍亂瀰漫,加上當時台灣有許多無賴之徒,好勇鬥狠,更助長了匪亂和械鬥,防止方面就更加困難。下面舉出幾個較重要的防遏分類械鬥之策:
一、諭民策
這也是前一章曾提過的藍鼎元之策,其方法戴於諭民篇.即「諭閩粵人民」一篇。
二、勤和策
這是咸豐年間鄭用錫提出的意見,也作成一篇文章。以上所舉行的兩策,大體是以至誠談人情之自然,打動人心,緩和並防止鬥爭,因此收效頗大。
三、機先策
嘉義知縣王衍庭獻策,先察人心之動搖於機先,閩族的首謀命閩人捕之,粵族的巨魁命粵人捕之,同族之間事理相通,可防止私鬥於未然,保持一時的平靜,但這就是所謂「治病非防病,理私鬥非防私鬥」並不是根本治療的最好方法。
四、共存策
關於防止分類械鬥之策,縱使曾經有過任何卓見,也因為負責和解、平定的官吏處置錯誤,閩族的官吏偏袒閩人,排斥他人,漳籍的官吏偏袒漳人等等,反而招引另一方的不滿,激起全族的反抗,擴大事端,很難達到目的。不過,其中稍有可觀之處的是道光十一年
(
一八三一
)
.淡水同知婁雲發表的人我共存論,其要點如下:
淡水地方,閩
粵聯莊,物產豐饒,人稱樂土。無如鄉民失教,遊手好鬥,每遇鄰邑匪徒造謠滋事,輒即聞風而動,糾約多人,各分氣類,憑凌弱少,仇殺相尋,或焚毀慮舍,或佔奪田園,或抗租而不完,或擄人而勒贖,
(
中略
)
勿聽謠言,勿被煽惑,彼此無攻奪之防,老弱無逃亡之苦,莊眾歉錢之費,兵役騷擾之盧,以視比前之顛沛流離,苦樂利害,孰得孰失
?
惟之鬥毆搶竊,佔地毀焚等案,尚屬層見疊出。本分府不厭告誡之煩,示以久安之道,頒給莊規禁約,永照法守,爾等聽之。
這篇宣告是要求人民自理自治,不受他人所惑,歸結起來,就是人我共存之道。
清領時代 (第六章)
2003-08-15/2011-04-10更新 |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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