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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tory of Taiwan

(日據時代)   1895-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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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自治制度的確立

第一節

自治制度的施行

田健次郎在台j灣總督任內的時間,是從一九一九年十月到一九二三年九月,共計四年。身為第一任文官總督,治績頗為可觀,而最值得注意的是台灣自治制度的施行。

一、施政方針

因總督為文官,故無兵馬之權,日本政府另外設台灣軍司令.任命柴五郎大將為台灣軍司令官。田健次郎於一九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上任,前後兩次訓示施政方針,可以看出其施政的方向。

(一)第一回訓示

田健次郎在上任的次日發佈如下訓示;

余以文官,初膺此重任,殊感責任之重。台灣原為構成帝國領土之一部份,當然為從屬於帝國憲法統治之版圖,不應視同英、法諸國的屬地,僅為本國政治的策源地,及止於經濟利源地的殖民地。隨而其統治方針,均以此大精神為出發點,經營各種設施.為使本島民眾成為純粹帝國臣民

C

應教化善導本島民眾對我朝廷忠誠,涵養對國家的義務觀念。

(二)第二回訓示

二、地方制度的改革與協議會的設置

田健次郎的功績一言以蔽之,便是確立自治制度。關察其細節,在實施日、台人共學、獎勵海運業、領事裁判權歸屬本島、廢止笞刑令等措施中,以地方制度的革新為佼佼者。

(一)地方制度的改革

一九二0年七月,日當局以勅令發佈總督府地方官官制,同年九月開始實施地方制度,下面是其要點: (1)廢西部十廳(宜市、台北、桃田、新竹、台中、南投、嘉義、台南、阿緱、澎湖)置五州(台北、新竹、台中、台南、高雄)。(東部二廳仍從舊例)

(2)將以往的中央集權,改為地力分權,提高地方長官的地位,擴張其職權 (3)將州分為市、郡,市置市尹、郡置郡守

(4)將警察權賦與郡守.並在市另設警察署,街、庄置街、庄長等,制度大致與日木本土地力長官官制相同,不同的地方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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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郡守賦與警察權,郡直警察官吏。

(2)

以相當於日本本土市長的市尹為官吏,相當於町、村長的街、庄長為待遇官吏。(3)有理番、稅務、調停等本島特殊事務。依據上述的官制政革,施行州、市、街、庄制,五州分為三市四十七郡,郡下置街、庄,廢除一向為全島輔助機關的八十六支廳(西部二廳興五支廳仍從舊例),全島置四十七郡。

(二)協議會的設置

於州、市、街、庄設協議會,議員官選。州協議會並非決議機關,而是諮詢機關,因此世人以為不算真正自治制度,但實際上協議會所作的決議,都能被尊重而付諸實行。I春酚鳗螃邾旬沙0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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