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H:\SANDRO\g\我的網站\圖片\東方松會資料夾\myhome_goqq-A4\KU_B10\taiwan story_twj-068.html

GOQQ_xWv

@

@

@

@

@

上頁

下頁

Home

welcome

History of Taiwan

(日據時代)   1895-1945

taiwan_page-No068

第二節   行政機關

日人為了統治台灣而設立各種政務機關,其中較重要的行政機關是總督府和州、廳。

一、台灣總督府

台灣自一八九五年根據馬關條約,併入日本版圖之後,在統治上歷經許多變遷。直到第一位文官上任,於一九二0年十月一日進行大改革,將以往嚴密的中央集權,逐漸導向地方自治,實施新制度為止,治理台灣的根本機關即是台灣總督府。

(一)台灣總督府職制的變遷

一八九五年五月,即台灣授受之前,日本內閣成立台灣事務局(日後拓殖局的前身),在內閣總理大臣監督下,管理有關台灣和澎湖島的文武諸般事務,並於同月台灣公佈台灣總督府假條例,從六月開始執行治理台灣的政務。從那時到台灣終戰,(總督府內的職制有過許多變遷),部、局各有廢立。

@

1895年5月總督府假條例

1896年3月總督府假條例

1897年10月總督府官制

1898年6月總督府官制

1919年6月總督府官制

1924年12月總督府官制

備考

民政局

陸軍局

海軍局

總督官房

民政局

軍務局

臨時土木局

@

總督官房

民政局

陸軍幕僚

海軍幕僚

總督官房

民政局

陸軍幕僚

海軍幕僚

@

總督官房

內務局

財務局

殖產局

警務局

遞信局

法務部

總督官房

內務局

財務局

殖產局

警務局

(一)上述1898年6月的改革是在民主政部設財務局通信局殖產局土木局和警察總署。

(二)根據1921年6月的敕令成立稱為台灣總督府評議會的台灣總督諮詢機關。

@

@

@

秘書課

文書課

獸疫血清製造所

@

總督府官房△

審議室

法務課

養蠶所

@

會計課

調查課

植物檢查所

@

@

臨時國勢

調查部

蔗苗養成所

@

@

@

@

營林所

@

內務局△

庶務課

地方課

殖林所

@

土木課

@

苗圃

@

@

@

@

樟林作業所

@

文教局△

庶務課

督學室

茶檢查所

@

學務課

社會課

移出米檢查所

臺灣總督府△

@

@

@

商品陳列館

@

財務局△

庶務課

主計課

度量衡所

@

稅務課

金融課

水產試驗所

@

@

@

淡水養殖試驗所

@

@

@

@

@

@

庶務課

特產課

鹼水養殖試驗所

@

殖產局△

農務課

商工課

@

@

@

山林課

警務課

@

@

@

@

@

@

@

@

庶務課

警務課

@

@

警務局△

保安課

理蕃課

@

@

@

衛生課

@

@

@

@

(一)法院

@

戒護係

教務係

@

(二)供託局

@

作業係

醫務係

@

@

@

(七)刑務所△

@

@

@

@

總務課

@

庶務係

會計係

@

@

道路港灣課

@

用度係

領置係

@

(三)交通局△

@

@

@

@

@

@

鐵道部

(八)臺灣神社

@

@

@

@

遞信部

(九)各種專門學校

@

@

@

@

@

@

@

@

@

@

庶務課

(十)高等學校

@

@

@

@

製造課

@

@

@

臺灣總督府之所屬官衙—

(四)專賣局△

鹽腦課

(十一)師範學校

@

@

@

@

煙草課

(十二)警察官及司獄

@

@

@

@

酒   課

官練習所

@

@

@

@

@

@

@

@

@

@

監視部

(十三)圖書館

@

@

@

(五)稅

關△

庶務課

@

@

@

@

@

檢查課

(十四)感化院

@

@

@

@

@

@

@

@

@

@

農業部

(十五)醫院

@

@

@

@

林   部

@

@

@

@

(六)中央研究所△

工業部

(十六)結核療養所

@

@

@

@

衛生部

(十七)地方廳△

@

@

@

庶務部

@

@

以上官制改革中,最值得注意的是一八九八年六月的改革。日據之初採行軍政,軍隊萬能的積弊牢不可拔,蟠踞於台灣政治的根底,文武官員彼此反目嫉視,遇事每起衝突,政令無法統一。軍政撤除後,採行民政,第四任總督兒玉為消除積弊,確立民政,便於一八九八年六月進行根本的改革,總督府如表中所示,由總督官房、民政部、陸軍幕僚、海軍幕僚四部組成,而要求陸、海軍幕僚嚴守「非民政部要求,斷不可用兵」的規定。當時總督府尚有評議會,總督也禁止陸、海軍幕僚在此會中,除軍事之外,干涉其他事務。於是民政機關和軍務機關有了明確的區分,民政部成為政府的首腦,這是台灣統治史上最可注意的大改革。下面列出台灣總督府的職制及官衙。

(二)台灣總督府的職權

日據時代,本島由中央的總督府、地方的州和廳,及台灣軍司令官統率的守備隊組成行政系統。下列是總督的權限..(1)總督管轄台灣

(2)就本島的管轄,承內閣總理大臣的監督統理諸般政務 (3)為維持安寧秩序,必要時可向其管轄區內之陸海軍司令官請求使用兵力

(4)總督的身份為特任(5)根據其職權或特別委任,發佈總督府令,違反者可處一年以下懲役、禁錮,或拘留,或二百圓以下的罰金。(6)總督認為知事或廳長的命令或處分,違反規定或侵犯權限時.可停止或取消其命令或處分

(7)依上奏或專行處理其他文官的敘位、敘勤任免、懲戒等。

(二)、公共團体

根據一九二0年地方官官制的根本改革,為確立地方自治的基礎,訂州、廳、市及街、正為新的地方團體。一九二四年十二月修改總督官制的同時,又改革地方官官制,將以往的三市、四十七郡、二廳,改為五廳、四十六郡、二廳。更於一九二六年七月一日,使澎湖郡獨立,成為澎湖島廳。結果台灣全島改為五州、五市、四十五郡、三廳。

(一)州

依一九二0年七月第三號律令,公佈台灣州制,從同年十月一日開始實施,結果有台北、新竹、台中、台南、高雄五個州。州依據法律敕令或律令,處理屬於州的事務,州知事負責州的事務,代表該州。關於洲的事務,有州知事的諮詢機關協議會,協議會由州知事和協議會員(由總督官迭學識高、有名望的日、台人)組織而成,就州的預算、州稅、借款及其他重要事務,供州知事諮詢,全島共有一百四十名。下面便是州的管轄系統;

@

@

@

知事官房

文書課

會計課

稅務課

調停課

@

內務部

地方課

教育課

勤業課

土木課

水利課

@

@

警務部

高等課

警務課

保安課

衛生課

理蕃課

@

@

警察課

@

@

@

@

@

@

@

@

@

@

港務部

海務部

檢察課

@

@

@

@

@

警察署

@

@

@

@

@

@

@

稅務出張所

@

@

@

@

@

@

@

農事試驗所

@

@

@

@

@

@

@

市役所

庶務課

財務課

△小公學校△

幼稚園

@

@

@

群役所

庶務課

警察課

@

@

@

縣    社

@

@

街役場△

庄役場

@

@

@

公設質舖

@

@

@

@

@

米轂檢查所

@

@

@

@

@

@

@

帽子檢查所

@

@

@

@

@

@

@

公立中學校

@

@

@

@

@

@

@

公立盲啞學校

@

@

@

@

@

@

@

公立高等女學校

@

@

@

@

@

@

@

公立實業學校

@

@

@

@

@

(二)廳

廳和州一樣,是根據一九二0年七月第三號律令設立的,當時有台東、花蓮港兩廳,但經過一九二六年七月一日的修正,增設澎湖島廳。廳也是由台灣總督管理,和州不同的重要之點是州有州知事,負責州的事務,代表該州

: 廳長則非代表者,而是管理者,僅根據台灣總督的指揮命令,處理其事務。州必須設協議會,廳却沒有這種組織。下面是廳的管轄系統.

@

@

@

—庶務課

@

聽△

—警務課

@

@

@

—稅務課

@

@

@

@

@

@

@

—縣社

@

@

@

—支聽

@

@

@

—庄役場

@

@

@

—區役場

@

@

@

—公立

△學校

@

@

—補習

@

@

—公立

△學校

@

@

—小公

@

@

@

@

@

@

—公立幼稚園

@

(三)市與街庄

臺灣除了州、廳以外,尚有市(市尹)、街(街長)、庄(庄長)等公共團體,以街、庄為自治單位。但街長和庄長由官派而非民選。市尹(相當於日本本土的市長)也是官派,內地的市長為公吏,市尹則是官吏。至於市、街、庄的行政系統,可參考前面列出的表。

@

上頁

|

下頁

@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