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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tory of Taiwan
(日據時代) 1895-1945
taiwan_page-No062
第二節 佔領台灣之宣告
由於台灣成為日大領土,日人便向各關係諸國發表宣言。
一、日、西兩國國界宣言
台灣與非律賓群島(當時為西班牙領土)以巴士海峽為界。但其界線不清,因此日人據台不久(一八九五年八月七日),便與西班牙人協定,交換左列宣言,明定兩國的界線
:
一、以巴士海峽能航行而通過海面中央之緯度並行線,為日本國及西班牙國於太平洋西部之版圖境界線。
二、西班牙政府宣言,在該境界線北方及東北方之島嶼,為其所有。
三、日本國政府宣言,在該境界線南方及東南方之島嶼,為其所有。
二,向各結盟國發表之宣言
日本帝國政府為了讓結盟國了解其關於台灣對外開係之主張.而於一八九六年一月發佈左列宣言..
台灣地方既歸平定,日本帝國政府向同地居住.或同地往來各訂盟國之臣民、人民及船舶,許與左記特典便益..
一.與日本帝國締有通商及通航條約之各國臣民及人民.得居住於淡水、基陸、安平及打狗,且經營商業。又,右等諸國之船舶得停靠淡水、基隆、安平及打狗諸港,且輸出貨物。
二.台灣雖有其情形上特殊之所,日本帝國與各訂盟國之間現存通商及航海條約稅則及其他諸規定,盡可能適用於居住在台灣或在同地往來之各訂盟國臣民、人民及船舶。但享受前記特典便益者.於台灣應遵守其所施行之法令。
三、向各國在台領事發表之宣言
這方面的宣言前後發表了兩次,
第一次
、
是在台灣正式交割完畢當天(一八九五年六月二日),由水野民政局長署名,向駐在台灣的各國領事宣佈;「總督閣下依據敕命,奉日本皇帝陛下之名,領有台灣、澎湖及其所屬地,且執行其行政事務,而深深希望對居住於其管轄內之外國人給予保護」。
第二次
、
則根據前次宣言的要旨,由台灣總督命民政局長向各國在台領事,於翌年(一八九六年二月)發出通告。
日本帝國與訂盟各國間成立之現行條約及協定事件,得在適用範圍內,於台灣施行。而如台灣這種新佔據之領土,與外國交涉的機會自然很多,以上的宣言和其他各種訓令,也是日本當局鑑於時局大勢,在不損傷本國威信的前提下,慎重審議後發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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