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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tory of Taiwan

第二篇(蘭領時代)

(1624-1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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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荷蘭人統治台灣

第一節、  東印度公司的台灣經營

從一六二四年荷蘭人佔領安平、台南,到放棄台灣為止,共有三十八年的治世,而其政策始終是一貫的商業化。

一、東印度公司的性質

此公司本來是為了東方貿易而設的民間事業,後來在政府指導監督下活動,得到在東方和土人宣戰、講和、割讓土地、締結條約等特權。具備半官方半民間的性質,從而領事之類的人員,也是得到本國政府委任狀的東印度公司人員。到最後赤崁樓的行政廳和熱蘭遮城的領事,既是東印度公司派遣的政務官,同時也是貿易商。

二、東印度公司的委任統治

無論安平的領事或台南的大官, 都是在東印度公司的委任統治下,

駐紮在本島的。而獎勵貿易,教化土番,墾殖土地、開發產業,亦莫不是以幫助母國的商業發展、曾進國家財富為目的。第二節以下將敘述詳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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